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5號聲請人 薛國珍 相對人 薛文慶 (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後,相對人已於民國105年5月28日死亡,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為證,因相對人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揆諸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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