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1315號、99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肆貳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顆粒1包(毛重0.89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之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民國99年1月7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0037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屬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