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 郭色
張裕源 張坤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被告 張瓊文
張明惠 張峰義 褚 張愛玉 張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按耕地租佃爭議案件,由當事人逕行起訴者,不問是否基於聲請調解調處為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駁回,或雖予調解調處而拒不移送法院,或於移送前逕行起訴等原因,均不能免征裁判費用(最高法院57年度第5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玖萬叁仟陸佰陸拾玖元(即以聲明所列土地面積,依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