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小調字第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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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嘉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嘉汶之年籍、身分證
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並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表明當事人之方法,應明確而不至與他人相混。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查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以「
陳嘉汶」為被告,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
無從確定「陳嘉汶」之當事人能力,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
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此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