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708號債權人 羅鳳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育秀 、 許家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廖育秀、許家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對債務人廖育秀、許家維明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匯款單等影本)。
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債權人向不同債務人分別請求給付,應分別繳納裁判費,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