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834號債權人乙○○債務人 温泉 世家第三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