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添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添發因妨害公務等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施添發因妨害公務等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