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 吳志偉 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67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書豪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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