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1837號至第185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周彌堅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附表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周彌堅(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因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為附表所示之舉發單位製單舉發。因受處分人均未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分別於附表所示之裁決日期製發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處附表所示之裁罰內容,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
二、受處分人異議理由略以:系爭小客車係受處分人借名與友人 柯國俊 (身分證號Z000000000、住臺中市○○區○○○路○○巷○號7樓)貸款買車,全程係 周國俊 使用。受處分人前任職公司惡意倒閉,盼能取得離職金,戶籍一直在公司宿舍即臺中市○區○○路段○○巷○○弄24之1號,因妻子上班太忙,故沒有收到所有罰單(原先還經常去復興路拿信),於99年8月16日戶籍遷至臺中市○○區○○路○○號,雖勾選連同更新車籍地址,惟至今年4月才知未改而更正,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通知始知裁罰,原處分機關未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於3年內裁罰,且逾5年執行,又附表9至20裁罰金額,除依照裁罰基準表最高額裁處又加倍罰鍰,等於一案兩罰,造成過重處分,應予撤銷等語。
三、按「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式,依行政程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之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第72條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74條、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不受影響,有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第86號裁判可參。
又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公路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如遲誤該期間,法院自應以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裁定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7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㈠受處分人雖辯稱其未居住在臺中市○區○○路2段99巷16弄2
4之1號。惟依受處分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系爭小客車車號查詢汽車車籍所示,受處分人自99年8月16日前戶籍均設在臺中市○區○○路2段99巷16弄24之1號,系爭小客車亦登記同上住址,足認受處分人係以久住之意思,設定住所於臺中市○區○○路2段99巷16弄24之1號,此觀受處分人於聲明異議狀亦載:「盼能取得離職金,戶籍一直在公司宿舍即臺中市○區○○路段○○巷○○弄24之1號」自明。受處分人上開所辯,已難採信。且公路監理機關基於便民原則,因應社會現況,已訂定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通信地址」欄位作業注意事項,依該注意事項第1條、第2條規定,因應車主、駕駛人之需要,准予車主、駕駛人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通信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各項通知單之寄達。是受處分人另有居所,自可依上開規定向監理機關申請增設通信地址為送達處所,難苛由行政機關負訪查受處分人實際居所何在之責。而附表所示裁決書係交由郵政機關,依受處分人該時之住所地(戶籍地)即「臺中市○區○○路2段99巷16弄24之1號」為送達,其中:
⒈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裁決書送達時,因未獲會晤受處分人,
而於「97年2月21日」,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即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員 陳世銘 蓋大廈管理委員會收文章與姓名章代為收受,有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裁決書、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裁決書送達時,自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⒉附表編號7號、9號、10號、12至19號所示之裁決書送達時,
均因不獲會晤受處分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分別於「95年10月16日」(編號7)、「95年6月19日(編號9)」、「95年3月6日(編號10)」、「95年2月24日(編號12、13)」、「95年1月9日(編號14、15、16)」、「94年12月12日(編號17)」、「94年12月2日(編號18)」、「94年11月30日(編號19)」
,將該等裁決書依法寄存於當時應送達地所在之「臺中福平里郵局」,並均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有附表編號7號、9號、10號、12至19號所示之裁決書、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稽。又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寄存送達,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應於寄存送達當日即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2663號裁定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67號解釋參照)。是附表編號7號、9號、10號、12至19號所示之裁決書,分別自寄存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⒊附表編號2號至6號、8號、11號、20號所示之裁決書,則有
「查無此人」、「應受送達人遷移他處」或「遷移不明」等原因,均遭退回原處分機關,而無法送達,原處分機關遂均以受處分人之應受送達住、居所不明為由,分別公告並刊登新聞紙為公示送達,有附表編號2號至6號、8號、11號、20號所示之裁決書、退回信封、太平洋日報刊登公告影本附卷可稽,依新聞紙最後刊登日起20日,已分別於「96年5月19日(編號2、3、4、5)」、「96年3月7日(編號6、8)」、「94年9月13日(編號11)」、「96年8月16日(編號20)」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㈡又受處分人送達時設址在臺中市○區○○路2段99巷16弄24
之1號,與原處分機關所在地即改制前臺中市大肚鄉並非同一鄉、鎮○市○○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2條第1項之規定,其在途期間為3日。是以,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期間應自各該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算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3日即屆滿。惟受處分人竟遲至100年6月2日始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總收文章戳可佐,顯已逾法定異議期間。
㈢受處分人聲明異議已逾法定異議期間,且屬不得補正,受處
分人所指系爭小客車係受處分人借名與友人柯國俊貸款買車等實體事項,本院即無加以審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又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除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項、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外,均適用之。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94年2月5日公布、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第45條定有明文。查受處分人附表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不論於前揭行政罰法施行前或後所發生者,原處分機關均已於3年之裁處權時效內為行政處分,尚未逾法定之3年時效期間,且自裁處確定之日起5年內移送執行,亦未逾執行時效,受處分人抗辯原處分機關未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於3年內裁罰,且逾5年執行,亦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聲明異議均已逾法定異議期間,且屬不得補正,原處分機關已於3年之裁處權時效內為行政處分,尚未逾法定之3年時效期間,且自裁處確定之日起5年內移送執行,亦未逾執行時效,依法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附表:
┌──┬──────┬──────┬─────┬───────┬──────┬───────┐│編號│裁決日期│違規時間│違規事實│原舉發單位│裁決法條│裁決書送達情形││├──────┼──────┤├───────┼──────┤(均以掛號郵寄│││裁決書字號│違規地點││通知單案單號│裁罰內容│至當時戶籍地臺││││(臺中縣已改│││(新臺幣)│中市○區○○路││││制為臺中市)││││二段99巷16弄24││││││││之1號)│├──┼──────┼──────┼─────┼───────┼──────┼───────┤│1│97年2月19日│96年4月6日│駕車行駛經│臺中市○○○○○道路交通管理│97年2月21日補││├──────┤11時2分│有燈光號誌│通警察隊直屬分│處罰條例(下│充送達│││中監違字第裁││管制之交岔│隊│同)第53條第│(由受處分人受│││60-G70A13897├──────┤路口闖紅燈├───────┤1項│僱人大廈管理委│││號│臺中市○○路││中市警交字第││員會委員蓋章收││││西林巷(往中││G70A13897號├──────┤受)││││港路)│││罰鍰5,400元││├──┼──────┼──────┼─────┼───────┼──────┼───────┤│2│95年11月21日│95年5月28日│行車限速60│臺中市警察局交│第40條第1項│因應受送達處所││├──────┤0時57分│公里,經測│通警察隊直屬分││查無此人而於95│││中監違字第裁││時速77公里│隊││年11月23日退回│││60-G60A40543├──────┤,超速17公├───────┼──────┤。│││號│臺中市○○路│里(未滿20│中市警交字第│罰鍰2,400元│新聞紙最後刊登││││三段│公里)│G60A40543號││日為96年4月29││││││││日,96年5月19││││││││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3│95年11月20日│95年5月15日│駕駛人行車│南投縣政府警察│第40條第1項│因應受送達人已││├──────┤13時34分│速度,超過│局交通警察隊││遷移他處而於95│││中監違字第裁││規定之最高│││年11月28日退│││60-J5A033082├──────┤時速未滿20├───────┼──────┤回。│││號│台14乙線5.5K│公里│投警交字第│罰鍰2,400元│新聞紙最後刊登││││││J5A033082號││日為96年4月29││││││││日,96年5月19││││││││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4│95年11月8日│95年3月31日│使用註銷牌│原臺中縣警察局│第12條第1項│因應受送達處所││├──────┤9時30分│照行駛公路│交通警察隊│第4款、第2項│查無此人而於95│││中監違字第裁│││├──────┤年11月10日退回│││60-HC0000000├──────┤├───────┤罰鍰10,800元│。新聞紙最後刊│││號│臺中縣沙鹿鎮││中縣警交字第│並牌照扣繳。│登日為96年4月││││三民路與七賢││HC0000000號││29日,96年5月││││路口││││19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5│95年11月8日│95年3月31日│行車限速60│原臺中縣警察局│第40條第1項│因應受送達處所││├──────┤9時30分│公里,經測│交通警察隊││查無此人而於95│││中監違字第裁││時速74公里│├──────┤年11月10日退回│││60-HA0000000├──────┤,超速14公├───────┤罰鍰2,400元│。│││號│臺中縣沙鹿鎮│里未滿20公│中縣警交相字第││新聞紙最後刊登││││三民路與七賢│里│HA0000000號││日為96年4月29││││路口││││日,96年5月19││││││││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6│95年10月25日│95年3月6日│行車限速60│原臺中縣警察局│第40條第1項│因應受送達處所││├──────┤13時21分│公里,經測│交通警察隊││查無此人而於95│││中監違字第裁││時速75公里│├──────┤年11月8日退回│││60-HA0000000├──────┤,超速15公├───────┤罰鍰2,400元│。│││號│臺中縣沙鹿鎮│里未滿20公│中縣警交相字第││新聞紙最後刊登││││三民路與七賢│里│HA0000000號││日為96年2月15││││路口││││日,96年3月7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7│95年10月4日│94年12月20日│行車限速60│原臺中縣警察局│第40條第1項│於95年10月16日││├──────┤12時54分│公里,經測│交通警察隊││寄存送達│││中監違字第裁││時速73公里│├──────┤(依法寄存台中│││60-HA0000000├──────┤,超速13公├───────┤罰鍰2,400元│福平里郵局)│││號│臺中縣台十二│里未滿20公│中縣警交相字第││││││線7K400M│里│HA0000000號│││├──┼──────┼──────┼─────┼───────┼──────┼───────┤│8│95年10月2日│94年12月16日│在道路收費│臺北縣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因應受送達處所││├──────┤18時50分│停車處所停│局路邊停車管理││查無此人而於95│││中監違字第裁││車不依照規│中心├──────┤年10月14日退回│││60-CXP510387├──────┤定繳費。未├───────┤罰鍰300元│。│││號│臺北縣蘆洲市│於95年2月│北交營字第││新聞紙最後刊登││││(現為新北市│13日前繳費│CXP510387號││日為96年2月15││││蘆洲區)常興│。│││日,96年3月7日││││路││││生效,完成公示││││││││送達。│├──┼──────┼──────┼─────┼───────┼──────┼───────┤│9│95年6月14日│94年6月5日│行車限速70│原臺中縣警察局│第40條第1項│於95年6月19日││├──────┤13時34分│公里,經測│交通警察隊││寄存送達│││中監違字第裁││時速84公里│├──────┤(依法寄存台中│││60-HA0000000├──────┤,超速14公├───────┤罰鍰2,400元│福平里郵局)│││號│臺中縣台一線│里未滿20公│中縣警交相字第│,限於95年7│││││167K500M│里│HA0000000號│月14日前繳納││││││││,逾期不繳納││││││││,自95年7月││││││││15日起加倍罰││││││││鍰為4,800元││├──┼──────┼──────┼─────┼───────┼──────┼───────┤│10│95年3月1日│93年12月29日│行車限速60│原臺中縣警察局│第40條第1項│於95年3月6日寄││├──────┤9時58分│公里,經測│交通警察隊││存送達│││中監違字第裁││時速73公里│├──────┤(依法寄存台中│││60-HA0000000├──────┤,超速13公├───────┤罰鍰2,400元│福平里郵局)│││號│臺中縣沙鹿鎮│里未滿20公│中縣警交相字第│,限於95年3│││││三民路與七賢│里(經科學│HA0000000號│月31日前繳納│││││路口│儀器採證)││,逾期不繳納││││││││,自95年4月││││││││1日起加倍罰││││││││鍰為4,800元││├──┼──────┼──────┼─────┼───────┼──────┼───────┤│11│94年6月27日│93年11月25日│該車不依限│交通部公路總局│第17條第1項│因應受送達處所││├──────┤│期於93年9│臺中區監理所││查無此人而於94│││中監違字第裁││月26日參加│├──────┤年6月29日退回│││00-000000000├──────┤定期(臨時)├───────┤罰鍰1,400元│。│││號│臺中區監理所│檢驗,逾定│中監車字第│,註銷牌照並│新聞紙最後刊登│││││檢日期6個│000000000號│責令檢驗,牌│日為94年8月24│││││月以上者,││照自94年7月│日,94年9月13│││││罰鍰並註銷││27日起註銷│日生效,完成公│││││其牌照││。逾期不繳罰│示送達。│││││││鍰,自94年7││││││││月28日起加││││││││倍罰鍰為2,80││││││││0元││├──┼──────┼──────┼─────┼───────┼──────┼───────┤│12│95年2月14日│93年11月21日│限速100公│內政部警政署國│第33條第1項│於95年2月24日││├──────┤3時8分│里,經雷達│道公路警察局第││寄存送達│││中監違字第裁││(射)測定行│四警察隊││(依法寄存台中│││60-ZDA007299├──────┤速為116公├───────┼──────┤福平里郵局)│││號│國道一號高速│里,超速16│公警局交字第│罰鍰6,000元│││││公路北上254.│公里│ZDA007299號│,限於95年3│││││2公里│││月16日前繳納││││││││,逾期不繳納││││││││,自95年3月││││││││17日起加倍罰││││││││鍰為12,000元││├──┼──────┼──────┼─────┼───────┼──────┼───────┤│13│95年2月14日│93年11月19日│行車限速60│原臺中縣警察局│第40條第1項│於95年2月24日││├──────┤14時21分│公里,經測│交通警察隊││寄存送達│││中監違字第裁││時速72公里│├──────┤(依法寄存台中│││60-HA0000000├──────┤,超速12公├───────┤罰鍰2,400元│福平里郵局)│││號│臺中縣沙鹿鎮│里未滿20公│中縣警交相字第│,限於95年3│││││三民路與七賢│里│HA0000000號│月16日前繳納│││││路口│││,逾期不繳納││││││││,自95年3月││││││││17日起加倍罰││││││││鍰為4,800元││├──┼──────┼──────┼─────┼───────┼──────┼───────┤│14│95年1月4日│93年8月30日│行車限速60│原臺中縣警察局│第40條第1項│於95年1月9日││├──────┤13時9分│公里,經測│交通警察隊││寄存送達│││中監違字第裁││時速77公里│├──────┤(依法寄存台中│││60-HA0000000├──────┤,超速17公├───────┤罰鍰2,400元│福平里郵局)│││號│臺中縣沙鹿鎮│里未滿20公│中縣警交相字第│,限於95年2│││││三民路與七賢│里│HA0000000號│月3日前繳納│││││路口│││,逾期不繳納││││││││,自95年2月││││││││4日起加倍罰││││││││鍰為4,800元││├──┼──────┼──────┼─────┼───────┼──────┼───────┤│15│95年1月4日│93年8月30日│行車限速60│原臺中縣警察局│第40條第1項│於95年1月9日││├──────┤9時46分│公里,經測│交通警察隊││寄存送達│││中監違字第裁││時速75公里│├──────┤(依法寄存台中│││60-HA0000000├──────┤,超速15公├───────┤罰鍰2,400元│福平里郵局)│││號│臺中縣沙鹿鎮│里未滿20公│中縣警交相字第│,限於95年2│││││三民路與七賢│里│HA0000000號│月3日前繳納│││││路口│││,逾期不繳納││││││││,自95年2月││││││││4日起加倍罰││││││││鍰為4,800元││├──┼──────┼──────┼─────┼───────┼──────┼───────┤│16│95年1月4日│93年8月23日│行車限速60│原臺中縣警察局│第40條第1項│於95年1月9日││├──────┤15時34分│公里,經測│交通警察隊││寄存送達│││中監違字第裁││時速76公里│├──────┤(依法寄存台中│││60-HA0000000├──────┤,超速16公├───────┤罰鍰2,400元│福平里郵局)│││號│臺中縣沙鹿鎮│里未滿20公│中縣警交相字第│,限於95年2│││││三民路與七賢│里│HA0000000號│月3日前繳納│││││路口│││,逾期不繳納││││││││,自95年2月││││││││4日起加倍罰││││││││鍰為4,800元││├──┼──────┼──────┼─────┼───────┼──────┼───────┤│17│94年12月5日│93年3月20日│行車限速60│原臺中縣警察局│第40條第1項│於94年12月12日││├──────┤11時45分│公里,經測│交通警察隊││寄存送達│││中監違字第裁││時速76公里│├──────┤(依法寄存台中│││60-HA0000000├──────┤,超速16公├───────┤罰鍰2,400元│福平里郵局)│││號│臺中縣沙鹿鎮│里未滿20公│中縣警交相字第│,限於95年1│││││三民路與七賢│里│HA0000000號│月4日前繳納│││││路口│││,逾期不繳納││││││││,自95年1月││││││││5日起加倍罰││││││││鍰為4,800元││├──┼──────┼──────┼─────┼───────┼──────┼───────┤│18│94年11月24日│93年2月25日│行車限速60│原臺中縣警察局│第40條第1項│於94年12月2日││├──────┤10時3分│公里,經測│交通警察隊││寄存送達│││中監違字第裁││時速71公里│├──────┤(依法寄存台中│││60-HA0000000├──────┤,超速11公├───────┤罰鍰2,400元│福平里郵局)│││號│臺中縣沙鹿鎮│里未滿20公│中縣警交相字第│,限於94年12│││││三民路與七賢│里│HA0000000號│月24日前繳納│││││路口│││,逾期不繳納││││││││,自94年12月││││││││25日起加倍罰││││││││鍰為4,800元││├──┼──────┼──────┼─────┼───────┼──────┼───────┤│19│94年11月24日│93年2月17日│限速100公│內政部警政署國│第33條第1項│於94年11月30日││├──────┤23時13分│里,經雷達│道公路警察局第││日寄存送達│││中監違字第裁││測定行速為│三警察隊├──────┤(依法寄存台中│││60-ZCC503895├──────┤124公里,├───────┤罰鍰6,000元│福平里郵局)│││號│國道一號高速│超速24公里│公警局交字第│,限於94年12│││││公路北上201.││ZCC503895號│月24日前繳納│││││3公里│││,逾期不繳納││││││││,自94年12月││││││││25日起加倍罰││││││││鍰為12,000元││├──┼──────┼──────┼─────┼───────┼──────┼───────┤│20│96年1月30日│92年12月26日│行車限速60│原臺中縣警察局│第40條第1項│因應受送達處所││├──────┤13時2分│公里,經測│交通警察隊││查無此人而退回│││中監違字第裁││時速76公里│├──────┤。│││60-HA0000000├──────┤,超速16公├───────┤罰鍰2,400元│新聞紙最後刊登│││號│臺中縣沙鹿鎮│里未滿20公│中縣警交相字第│,記違規點數│日為96年7月27││││三民路與七賢│里│HA0000000號│1點│日,96年8月16││││路口││││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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