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15號
原 告 吳國豪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上列原告吳國豪與被告 顏利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