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15號
原   告  吳國豪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上列原告吳國豪與被告 顏利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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