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0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金訴字第1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ISUCILISTIKAWATI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TRISUCILISTIKAWATI(中文姓名: 特莉 ,以下以特莉稱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與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犯意,及收受對價交付帳戶之直接故意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底某時,在不詳地點,以面交之方式,將其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帳戶)提款卡,以新臺幣1萬3,000元對價出售,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詞詞」及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當面告知提款卡密碼。嗣「詞詞」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以附表所示匯款時間、方式,將附表所示款項轉入或匯至本案兆豐帳戶,旋遭提領。嗣 徐禾婷 等13人發覺有異而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上開所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等罪嫌(下稱「本案」)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提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其所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267號案件提起公訴,於113年5月29日繫屬於本院即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09號(下稱前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案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參。然本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就被告提供相同金融帳戶之行為,向本院再次提起公訴,且於113年6月21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秀張113偵25108字第1139080468號函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可考,本院審酌本案與前案核屬同一案件,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方式匯款金額(新臺幣)1徐禾婷(提告)告訴人於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5分許,經由社群軟體臉書上之「媽咪寶貝新品二手婦幼交流」社團與暱稱「VivianChen」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購買之Dyson吹風機當天會以7-11店到店出貨等語,致告訴人發覺有異,始知詐騙。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49分許網路銀行轉帳3,000元2 林昆鋒 (提告)告訴人於112年12月8日,經由社群軟體臉書上之「二手機車中古機車全車系買賣交易平台」社團與暱稱「 呂素琴 」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販賣YamahacuxiXC100N2007化油版之機車等語,致告訴人發覺有異,始知詐騙。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分許網路銀行轉帳5,000元3 蔡枘蓁 (提告)告訴人於112年12月8日,經由社群軟體臉書上之「全台二手精品買賣交流」社團與暱稱「WYYip」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販賣LV短夾等語,致告訴人發覺有異,始知詐騙。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3分許街口支付轉帳8,000元4 錢冠宇 (提告)告訴人於112年12月8日上午11時許,經由社群軟體臉書上之「二手樂器交換買賣市集」社團與暱稱「 黃中叡 」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販賣電子鼓等語,致告訴人發覺有異,始知詐騙。112年12月8日上午11時37分許網路銀行轉帳6,000元5 袁敏 (提告)告訴人於112年12月8日,經由社群軟體臉書上,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販賣吸塵器收到匯款會盡快寄送等語,致告訴人發覺有異,始知詐騙。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51分許網路銀行轉帳6,300元6 蔡仲奎 (提告)告訴人於112年12月8日中午12時許,經由社群軟體臉書上之「全新二手精品買賣交流」社團與暱稱「雅雅」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販賣圍巾等語,致告訴人發覺有異,始知詐騙。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6分許網路銀行轉帳1萬1,000元7 范昌綸 (提告)告訴人於112年12月8日,經由社群軟體臉書上之「二手樂器交換買賣市集」社團與暱稱「 周威宏 」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販賣電吉他等語,致告訴人發覺有異,始知詐騙。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6分許網路銀行轉帳1萬6,000元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9分許網路銀行轉帳1,000元8 潘睿霖 (提告)告訴人於112年12月7日,經由社群軟體臉書上之「專業GK(GK交易-GK相關分享區)」社團與暱稱「 黃雅婷 」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販賣公仔等語,致告訴人發覺有異,始知詐騙。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9分許網路銀行轉帳5,000元9 杜曉鈴 (提告)告訴人於112年12月6日,經由社群軟體臉書上買賣交流平台。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販賣電動滑板車等語,致告訴人發覺有異,始知詐騙。112年12月8日中午12時44分許ATM轉帳3,500元10 李翊瑋 (提告)告訴人於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許,經由社群軟體臉書上之「我們是新店人!!靠北靠木,新店好黑特二代目」社團與暱稱「 李怡萱 」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販賣二手家電商品等語,致告訴人發覺有異,始知詐騙。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3分許網路銀行轉帳8,000元11 蘇素珠 (提告)告訴人於112年12月8日,經由社群軟體臉書上買賣交流平台。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販賣二手吸塵器、吹風機、除濕機等語,致告訴人發覺有異,始知詐騙。112年12月8日中午12時51分許網路銀行轉帳1萬元12 林松霖 (提告)告訴人於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許,經由社群軟體臉書上之「台北撿好康」社團與暱稱「 王美心 」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販賣除濕機等語,致告訴人發覺有異,始知詐騙。112年12月8日中午12時5分許網路銀行轉帳2,000元13 葉志博 (提告)告訴人於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許,經由社群軟體臉書上之「五月天演唱會門票」社團與暱稱「 石謹瑄 」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有入場票等語,致告訴人發覺有異,始知詐騙。112年12月8日中午12時43分許網路銀行轉帳2萬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