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際莊園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
0,00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前開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
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