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169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嘉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請求金額及債權計算式是否有誤。(依會員合約書所載債務人李嘉陵之月費為988元)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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