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秩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248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黃湘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1238863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湘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0月18日2時37分(移送書誤載為「3時27

  分」。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號。

㈢行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即

  推擠警員,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錄影畫面及光碟。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違反社會秩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情節、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行為所生之危害及事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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