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248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黃湘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1238863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湘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0月18日2時37分(移送書誤載為「3時27
分」。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號。
㈢行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即
推擠警員,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錄影畫面及光碟。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違反社會秩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情節、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行為所生之危害及事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