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14號原告 蔡宏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俊吉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胡菘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