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689號債權人 陳慧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蔣麗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蔣麗琴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依狀附三張支票發票人為 陳茂錦 ,非蔣麗琴)㈡確認附表三張支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
日起算)㈢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若未
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算)㈣確認請求金額45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