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聲請人甲○○原名: 王騏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積欠債務共新臺幣(下同)5,548,248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於民國99年6月間,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商銀)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前置協商不成立。聲請人除原有信用卡、信用貸款之債務外,尚有7筆連帶保證債務,惟聲請人99年1月至同年6月之每月平均薪資為38,460元,扣除前開連帶保證之債務業經法院強制執行,每月扣薪12,000元,剩餘26,460元,再扣除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1,649元後,不足支付中信商銀所提出之每月協商金額8,200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影本、薪資明細表、房屋租賃契約書暨繳款明細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1月16日、同年3月4日北院隆95執助平字第3607號執行命令影本、交通費發票、水、電、瓦斯、電信費收據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個人信用報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至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命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公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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