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弘勳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弘勳被訴強制、恐嚇危害安全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弘勳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被訴強制、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其餘被訴毀損他人物品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