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64號原告樺諺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冠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6,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