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43號

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宗育黃佳盈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內載金額新臺幣280,8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