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77號聲請人 賴榮信 (即財團法人台灣聖公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聖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聖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三條、第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一「本院核定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聖公會董事長,為加強、落實該財團法人之宗旨,於民國105年6月27日召開第14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條至第14條而如附件2修正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捐助暨組織章程、董事會議記錄、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為證。
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聖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條、第4條,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宗旨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條、第4條,尚無不合,並參酌該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內政部105年11月9日台內民字第0000000369號函意見,將捐助暨組織章程第4條文字修正如附件1「本院核定條文」欄所示。
從而,財團法人台灣聖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條、第4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1「本院核定條文」欄所示。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聖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5條至第14條,乃條號有變動,條文內容則未改變,與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僅為法人已登記事項有所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揆諸前揭說明,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1:
┌────────────────────────────────────────────────────┐│財團法人台灣聖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條次│原訂條文│擬修訂條文│本院核定條文│備註│├───┼───────────┼───────────┼───────────┼────────────┤│第3條│本會目的係本 耶穌 基督之│本會秉持上帝愛世人及耶│本會秉持上帝愛世人及耶││││精神,在中華民國台灣地│穌基督之精神,以傳揚基│穌基督之精神,以傳揚基││││區各處設立教堂,傳揚基│督福音及教義為宗旨。│督福音及教義為宗旨。││││督福音及教義,辦理社會││││││公益慈善教育事業。並遵││││││基督教聖公宗之規定,訓││││││練、任命牧職聖品及傳道││││││人員,以牧養信徒;管理││││││教堂、監理有關事業。││││├───┼───────────┼───────────┼───────────┼────────────┤│第4條│無(本條為新增)。│本會為達成前條所訂之宗│本會為達成前條所訂之宗│參酌主管機關內政部105年││││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11月9日台內民字第0000000││││列事項:│列事項:│369號函意見,將擬修訂條││││一、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一、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文中「設立老人安養中心」││││各處設立及管理教堂│各處設立及管理教堂│改為「設立老人福利機構」││││,監理有關事業。│,監理有關事業。│,「安親班」改為「兒童課││││二、遵照基督教聖公宗之│二、遵照基督教聖公宗之│後照顧中心」,以符合現行││││規定,培育、訓練、│規定,培育、訓練、│法令名稱。││││任命聖職及傳道人員│任命聖職及傳道人員│││││,以牧養信徒並設立│,以牧養信徒並設立│││││相關宗教教育機構。│相關宗教教育機構。│││││三、辦理公益、慈善、教│三、辦理公益、慈善、教│││││育事業,關顧弱勢團│育事業,關顧弱勢團│││││體,設立老人安養中│體,設立老人福利機│││││心、社區服務中心、│構、社區服務中心、│││││諮商協談中心及幼兒│諮商協談中心及幼兒│││││園、安親班、補習班│園、兒童課後照顧中│││││等教育機構。│心、補習班等教育機│││││四、捐助海內外宣教、慈│構。│││││善、急難救助等事工│四、捐助海內外宣教、慈│││││。│善、急難救助等事工│││││五、辦理國際宗教及教育│。│││││文化交流,並拓展海│五、辦理國際宗教及教育│││││外宣教合作事工。│文化交流,並拓展海│││││六、發行宣教文宣、書刊│外宣教合作事工。│││││、數位網路、影音等│六、發行宣教文宣、書刊│││││出版品。│、數位網路、影音等│││││七、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相│出版品。│││││關事工。│七、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相││││││關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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