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122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李敏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二)叁拾陸萬肆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