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3號原告 羅家龍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送達代收人 趙禹任 被告 蔡松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3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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