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41號原告 陳俊志 被告 張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原告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先後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另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予以駁回,原告提起抗告、再抗告,亦為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先後駁回確定在案。有上述案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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