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9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4.每月扶養 陳哲夫 、 陳許秀錦 各3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5.受扶養人陳哲夫、陳許秀錦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6.應分擔扶養義務人 陳雅玲 、 陳雅雯 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7.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證明資料影本。
8.請提出門牌號碼為高雄縣○○鄉○○路○○號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9.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
10.請釋明聲請人96、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所得原因為何。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