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判字第5號聲請人即告訴人源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育宏 代理人 林延慶 律師被告 鍾葉青
王厚德 林軒毅 周嘉政 余有富 陳世璋 林千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1年度上聲議字第9052號),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係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必備之要件,程序始稱合法,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委任律師代理或委任律師而未提出交付審判聲請之理由狀者,其聲請均難認為合法,以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而虛耗訴訟資源,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之立法理由可資參照。又參諸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關於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乃係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3項之規定,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解釋上應嚴格遵守上開規定,且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
二、本件交付審判聲請狀未附理由(如附件所示)。
三、查聲請人即告訴人源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鍾葉青、王厚德、林軒毅、周嘉政、余有富、陳世璋、林千惠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嫌,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9523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以101年度上聲議字第9052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並於民國102年1月3日送達駁回再議處分書,由聲請人之受僱人 趙婉汝 代為收受,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雖委任林延慶律師於102年1月14日具狀聲請交付審判,但於聲請交付審判之10日不變期間期滿,並經本院於102年5月27日通知代理人應於文到後7日內提出交付審判理由狀,前開函文已於102年5月29日合法送達予代理人之受僱人康泰大樓管委會 康隆盛 代為收受,有本院102年5月27日新院千刑禮102聲判5字第12855號函暨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則代理人迄今仍未提出理由狀,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傅伊君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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