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77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佩琳選任辯護人林彥百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18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蔡佩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參拾陸萬捌仟零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蔡佩琳(原名蔡 昭治 )自民國100年1月20日起,陸續在雲林縣○○鄉○○村○○街○○號住處自任會首,以內標制方式,召集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列之互助會(以下稱為A會、B會、D會、E會、F會、G會共6會,各會運作期間、金額、投標方式詳如各附表所示)。各該互助會之運作模式本應為欲投標之會員通知蔡佩琳投標之金額,並由蔡佩琳在其上開住處自行開標後,決定得標之人及金額,尚未得標之活會會員,扣除該次得標者之標息繳納會款;已得標之死會會員,則須繳納全額會款,由蔡佩琳收齊各會員之會款後,送交該得標會員。詎蔡佩琳因經濟情況不佳,需款孔急,竟利用會員對其自行開標之信任及會員無暇親自到場投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為下列詐欺取財犯行:
㈠蔡佩琳自100年1月20日起招募A會【會員計20名、每會新
臺幣(下同)2萬元、底標1500元,會員名單、得標情形如附表一所示】,其中會員林 萬力 以本人及家人名義共參與7會,且事先向蔡佩琳表達偏好承標最尾會以賺取較多之利息。A會運作到第14會起(101年2月20日)至最尾會第20會(101年8月20日)止,連續7會應均由 林萬力 按期得標,惟蔡佩琳因個人資金週轉,竟向林萬力誆稱:A會後來有新會員加入而增加至28名會員,共有28會云云,林萬力因沒有資金需求且信任蔡佩琳,因而誤信A會共有28會並同意得標最後7會(即101年10月20日第21會至102年4月20日第28會)且繼續按期向蔡佩琳繳納7會之活會會費。於101年10月20日起至102年1月20日止,連續4期,均由林萬力得標,蔡佩琳並交付全額會款予林萬力,避免遭林萬力發現有異,惟蔡佩琳於102年2月間,因財務無法調度而倒會,致林萬力損失其於102年2月至4月等3個會期應收之會款合計
126萬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㈡蔡佩琳明知其並未招攬會員成立新的互助會,竟為個人資金
週轉,而向林萬力誆稱:自100年4月20日起,成立新的互助會B會,每會3萬元、底標1700元,共26會云云,林萬力不疑有他而參加B會,並向蔡佩琳表示欲以本人及家人名義參與5會。蔡佩琳乃自行填寫合計26會之B會會單(如附表二所示,其中會員編號1為蔡佩琳本人、編號2至6為林萬力參與之5會、編號7至26均為蔡佩琳虛構之20名人頭會員)交付林萬力,以此方式使林萬力誤信B會有其他會員參與、為正常運作之合會。蔡佩琳遂於100年4月20日,先向林萬力收取5會之首會會費15萬元,並自100年5月20日起至
101年12月20日止,連續20期向林萬力按期收取5會活會會費。嗣102年1月20日林萬力得標並由蔡佩琳交付全額會款,惟蔡佩琳於102年2月間,因財務無法調度而倒會,致林萬力損失其於102年2月至5月等4個會期應收之會款合計
252萬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㈢蔡佩琳明知其並未招攬足夠會員成立新的互助會,竟為個人
資金週轉,而向林萬力、李 瑞祥 誆稱:自101年4月10日起,欲成立新的互助會D會,每會2萬元、底標1300元,共18會云云,林萬力、 李瑞祥 均不疑有他,而分別參與該互助會(林萬力參與5會、李瑞祥參與2會),蔡佩琳並自行填寫合計18會之D會會單(如附表三所示,會員編號1為蔡佩琳本人、編號2至6為林萬力參與之5會、編號7及8為真實會員、編號9及10為李瑞祥參與之2會、編號11至17則為蔡佩琳虛構之7名人頭會員、編號18為真實會員)分別交付林萬力、李瑞祥,以此方式使林萬力、李瑞祥誤信D會有其他會員參與、為正常運作之合會。蔡佩琳自101年4月10日起至102年2月10日止,連續11期向林萬力收取5會、向李瑞祥收取2會之活會會費。嗣蔡佩琳於102年2月間倒會,致林萬力損失5個會期應收之會款合計130萬元、李瑞祥損失
2個會期應收之會款合計64萬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三備註欄所示)。
㈣蔡佩琳明知其並未招攬足夠會員成立新的互助會,竟為個人
資金週轉,而向林萬力誆稱:自101年4月15日起,另成立新的互助會E會,每會3萬元、底標1500元,共13會云云,林萬力不疑有他而向蔡佩琳表示欲參與5會。蔡佩琳乃自行填寫合計13會之E會會單(如附表四所示,會員編號1為蔡佩琳本人、編號2至6為林萬力參與之5會、編號7至9為真實會員、編號10至13則為蔡佩琳虛構之4名人頭會員)交付林萬力,使林萬力誤信E會有其他會員參與、為正常運作之合會。蔡佩琳自101年4月15日起至101年11月15日止,連續8期向林萬力收取5會之活會會費。於101年12月15日至102年2月15日期間,林萬力得標3會並均由蔡佩琳交付全額會款,惟蔡佩琳於102年2月間倒會,致林萬力因而損失102年3月、4月共2個會期應收之會款合計48萬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四備註欄所示)。
㈤蔡佩琳明知其並未招攬足夠會員成立新的互助會,竟為個人
資金週轉,而向李瑞祥、蔡 慧燕 誆稱:自101年5月15日起成立新的互助會F會,每會3萬元、底標2000元,共11會云云,李瑞祥、 蔡慧燕 均不疑有他而參與F會(李瑞祥參與1會、蔡慧燕參與1會)。蔡佩琳乃自行填寫合計11會之F會會單(如附表五所示,會員編號1為蔡佩琳本人、編號8為李瑞祥,編號9為蔡慧燕,其餘編號均為蔡佩琳虛構之人頭會員)分別交付李瑞祥、蔡慧燕,用以取信李瑞祥、蔡慧燕。蔡佩琳自101年5月15日起至102年1月15日止,連續9期向李瑞祥、蔡慧燕收取活會會費。嗣蔡佩琳於102年2月間倒會,致李瑞祥、蔡慧燕分別損失102年2月、3月應收之會款各30萬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五備註欄所示)。
㈥蔡佩琳明知其並未招攬足夠會員成立新的互助會,竟為個人
資金週轉,而向林萬力等9名真實會員誆稱:自101年10月20日起成立新的互助會G會,每會2萬元、底標1500元,共25會云云,林萬力等真實會員均不疑有他而參與G會。蔡佩琳乃自行填寫合計25會之G會會單(如附表六所示,會員編號1為蔡佩琳本人、編號2至8為林萬力參與之7會、編號
9至11為李瑞祥參與之3會,編號12至19均為真實會員,其餘編號均為蔡佩琳虛構之人頭會員)交付實際參與之林萬力等會員,用以取信林萬力等真實會員。蔡佩琳自101年10月20日第1會期起至102年1月20日第4會期止,連續4期向附表六所列真實會員收取會費,其中除101年11月20日第2會期之會款係真實會員 陳冠霖 得標外,其餘首會及第3會、第4會之會款均由蔡佩琳取用。嗣蔡佩琳於102年2月間倒會,蔡佩琳因而詐得98萬900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六備註欄所示)。
二、案經林萬力、李瑞祥、蔡慧燕訴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64至65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6至16頁、第145
至155頁、第178至185頁、第203至204頁、本院卷第64至65頁),且經各互助會會腳蔡慧燕、林萬力、李瑞祥、紀 益樹 、吳 秋香楊淑貞 、許 林金枝蔡梅善 等人指述綦詳(見偵卷第26至29頁、第41至52頁、第65至73頁、第76至80頁、第87至101頁、第104至110頁、第117至125頁、第128至133頁、第178至185頁),並有互助會會單影本8張(見偵卷第156至163頁)、告訴人蔡慧燕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見偵卷第39至40頁)、借據影本1份(見偵卷第63至64頁)、被告親筆信及壹萬元匯票影本各
1紙(見偵卷第102至103頁)、被告自99年至102年之所得明細列印資料1份(見偵卷第169至172頁反面、本院卷第43至44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所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關於附表六之底標金額為何,卷內出現2份會單分別記載為
1500、1300元(見偵卷第24、25頁即第162、163頁),被告供稱該2份會單應該是同一互助會,名單應該以第8期(即第25、163頁)為正確,底標是1300元等語(見偵卷第14頁),但觀諸偵卷第24、162頁會單上有明白記載:編號15「102年1月21日,18500X3=55500,治」,編號18「101年11月21日,00000-0000,治」,編號21「101年12月21日,18500X3,治」等字樣,顯然此應是告訴人李瑞祥所提出之會單影本,當被告向告訴人李瑞祥收取會款時,都有標註收取之金額並簽名,由此可見,該會之底標應該是1500元,而非1300元。起訴書附表六誤載該會底標為1300元,應予更正。再比對偵卷第24、25頁即第162、163頁2份會單,僅有日期、底標、編號22至25名單有不同而已,其餘字跡完全相同,應該是被告影印後所增列修改而成的,屬同一互助會,名單部分則應以被告所述為可採,即偵卷第25、163頁之會單所示。
㈢關於被告之犯罪所得,除附表六G互助會僅運作4期、各期
得標金額明確而得以按實際情形計算(計算方式如附表六備註欄所示)外,其餘互助會因已運作多期,且各期得標金額無法確定,被告同意按照各互助會最終各活會會員所應收取之死會會款來計算被告犯罪所得(見偵卷第149至153頁),因此,就附表一至五所示互助會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公訴人及被告以前述估算方法認定被告之犯罪所得(計算方式如附表一至五備註欄所示),應堪採納。至於被告取得犯罪所得後之用途如何,告訴人李瑞祥、林萬力表示懷疑被告將犯罪所得拿來給家人添購不動產(見本院卷第68頁),被告則供稱是用來貼補本案之前被告遭他人倒會之金錢缺口,並非用以購買自己或家人的不動產(見本院卷第65、84頁),從被告所提出之本票3張來看(見偵卷第164頁),只可以證明有他人簽立本票給被告而已,無法證明被告就是遭他人倒會或本案犯罪所得就是用來貼補遭他人倒會之金錢缺口,另方面,本案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將犯罪所得用以添購自己或家人的不動產,故關於被告就本案犯罪所得之用途乙節欠難遽認。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比較法律: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規定業於103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起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將罰金之貨幣單位定為新臺幣,且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所處罰金之上限為3萬元,而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將科處罰金之上限從修正前之3萬元提高至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以,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㈡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欺罔方式騙取他人參與互助會
而交付會款,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因為個人資金週轉之單一目的,在短時間內接連成立附表一至六所示互助會,各互助會運作時間重疊,詐欺手法也都雷同,依一般社會通念,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之一行為。被告以一行為對附表一至六所示活會被害人詐取財物,為同種想像競合,應從犯罪情節較重(詐騙金額最多)之對告訴人林萬力部分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應數罪併罰,尚有誤會。
㈢爰審酌被告不知妥善規畫財務,竟為個人資金週轉,以前開
欺罔方式向互助會成員(包含身為被告鄰居之告訴人林萬力、李瑞祥、蔡慧燕等)詐取財物,總金額高達778萬9000元(即附表一至六備註欄合計數額,126萬+252萬+194萬+48萬+60萬+98萬9000),對活會會員所造成財產上損害甚鉅,應予嚴正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也或多或少要補償各被害人損失(詳如後述),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先前沒有任何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證,及其患有糖尿病合併神經病變,有國防醫學院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足憑(見偵卷第192頁),自陳目前因病在家休養無法工作,與小兒子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應直接適用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而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3、5項明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就附表一至六備註欄所示金額,被告已經自會員取得並自行運用,應認該等犯罪所得已歸屬被告,應予沒收,但被告在案發後已經有下列分別對被害人清償之情形,為免重複沒收使當事人間法律關係複雜化,此部分犯罪所得應該認為已實際發還被害人,從中扣除後再宣告沒收。
㈠被告在102年3月5日以無摺存款方式轉給告訴人蔡慧燕2
萬元,有告訴人蔡慧燕之郵局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各1紙可佐(見偵卷第39至40頁)。
㈡被告在102年3月、4月間將郵局匯票各3萬元、1萬元寄
給告訴人李瑞祥,已經告訴人李瑞祥於警詢時陳述明白(見偵卷第79頁)。
㈢被告在102年3月將郵局匯票1萬元寄給 紀益樹 (附表六活
會會員),有郵局匯票影本、被告道歉函各1紙可佐(見偵卷第102至103頁)。
㈣被告在102年3月5日存款2萬元給告訴人林萬力,在102
年4月1日、102年6月1日開立匯票各1萬元、3000元給告訴人林萬力,有存款收據1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紙可佐(見偵卷第165至166頁)。另外,被告因為本案對告訴人林萬力詐取財物,簽立借據1張給告訴人林萬力(借款人為被告,並由被告之配偶 陳文瑤 擔任連帶保證人),告訴人林萬力據此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及陳文瑤核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318號)確定,再持以對陳文瑤之財產強制執行參與分配(103年度司執字第14146號),受償本金131萬7967元等情,業經被告、告訴人林萬力陳述綦詳(見本院卷第65至66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誤。
㈤從而,在扣除前述各項還款之後,應對被告犯罪所得636萬
8033元(778萬9000-2萬-3萬-1萬-1萬-2萬-1萬-0000-000萬7967)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A會互助會)┌──────────────────────────────────┐│A會原始為20期之互助會,被告蔡佩琳向告訴人林萬力誆稱A會之運作期間為││100/1/20至102/4/20共28期,每會2萬元、底標1500元,內標制。││註:A會會單(偵卷頁156)與C會會單(偵卷頁158)屬同一互助會。C會會單││係由證人紀益樹提出之會單,A會會單係由告訴人林萬力提出、被告以C會會單││為基礎虛增至28名會員之會單。│├──┬────┬────┬───┬─────────────────┤│會數│會員姓名│會員身分│標序│得標情形說明│├──┼────┼────┼───┼─────────────────┤│1│昭治│即蔡佩琳│只能確│第1會會首收取全額得標金│├──┼────┼────┤知倒會├─────────────────┤│2│萬力│左揭7會│時尚活│101年10月20日得標,有收取得標金。│├──┼────┤,均為林│會的會├─────────────────┤│3│仙鶴│萬力本人│員均為│101年11月20日得標,有收取得標金。│├──┼────┤及家人,│林萬力├─────────────────┤│4│ 育臣 │林萬力參│。│101年12月20日得標,有收取得標金。│├──┼────┤標均固定│├─────────────────┤│5│萬力│承接最尾││102年1月20日得標,有收取得標金。│├──┼────┤標,以賺│├─────────────────┤│6│仙鶴│取利息。││102年2月20日遭倒會│├──┼────┤│├─────────────────┤│7│莉訪│││102年3月20日遭倒會│├──┼────┤│├─────────────────┤│8│ 香容 │││102年4月20日遭倒會│├──┼────┼────┤├─────────────────┤│9│瑞祥│真實會員││有得標、有收取得標金(死會)│├──┼────┼────┤├─────────────────┤│10│ 鴻志 │真實會員││有得標、有收取得標金(死會)│├──┼────┼────┤├─────────────────┤│11│ 阿桂 │真實會員││有得標、有收取得標金(死會)│├──┼────┼────┤├─────────────────┤│12│秋香│真實會員││有得標、有收取得標金(死會)│├──┼────┼────┤├─────────────────┤│13│ 梅玉 │真實會員││有得標、有收取得標金(死會)│├──┼────┼────┤├─────────────────┤│14│ 茂炎 │真實會員││有得標、有收取得標金(死會)│├──┼────┼────┤├─────────────────┤│15│ 阿純 │真實會員││有得標、有收取得標金(死會)│├──┼────┼────┤├─────────────────┤│16│ 瑞幸 │真實會員││有得標、有收取得標金(死會)│├──┼────┼────┤├─────────────────┤│17│益樹│真實會員││有得標、有收取得標金(死會)│├──┼────┼────┤├─────────────────┤│18│ 阿燕 │真實會員││有得標、有收取得標金(死會)│├──┼────┼────┤├─────────────────┤│19│ 美淑 │真實會員││有得標、有收取得標金(死會)│├──┼────┼────┤├─────────────────┤│20│ 麗如 │真實會員││有得標、有收取得標金(死會)│├──┼────┼────┤├─────────────────┤│21│ 春芳 │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22│ 阿惠 │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23│黃老師│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24│ 阿春 │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25│ 阿文 │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26│ 敬沂 │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27│ 秀美 │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28│阿惠│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備註│被告就A會之詐欺金額計算方式:│││A會互助會共有28會,告訴人林萬力參與7會且得標最後7會,則輪到告│││訴人林萬力得標時,前面21會都是死會,死會每期收2萬元,則告訴人│││林萬力最後7會每會都要收42萬元(2萬元×21會=42萬元),告訴人│││林萬力最後3期因倒會沒收到會款,故被告詐得金額為126萬元(42萬│││元×3期=126萬元)。│└──┴───────────────────────────────┘附表二(B會互助會)┌──────────────────────────────────┐│被告蔡佩琳坦承需款孔急,而向告訴人林萬力誆稱B會之運作期間為100/4/20││-102/5/20共26期,每會3萬、底標1700元、內標制。實際上B會只有告訴人林││萬力參與5會,其他會員都是被告蔡佩琳擅自填寫之人頭會員。│├──┬────┬────┬───┬─────────────────┤│會數│會員姓名│會員身分│標序│得標情形說明│├──┼────┼────┼───┼─────────────────┤│1│昭治│即蔡佩琳│只能確│第1會會首收取全額得標金│├──┼────┼────┤知倒會├─────────────────┤│2│萬力│左揭5會│時尚活│102年1月20日得標,有收取得標金。│├──┼────┤,均為林│會的會├─────────────────┤│3│仙鶴│萬力本人│員均為│102年2月20日遭倒會│├──┼────┤及家人,│林萬力├─────────────────┤│4│育臣│林萬力參│。│102年3月20日遭倒會│├──┼────┤標均固定│├─────────────────┤│5│莉訪│承接最尾││102年4月20日遭倒會│├──┼────┤標,以賺│├─────────────────┤│6│香容│取利息。││102年5月20日遭倒會│├──┼────┼────┤├─────────────────┤│7│瑞祥│被告坦承│││├──┼────┤左揭20會││││8│鴻志│均係其擅│││├──┼────┤自編寫的││││9│阿桂│人頭會員│││├──┼────┤││││10│秋香││││├──┼────┤││││11│梅玉││││├──┼────┤││││12│ 梅香 ││││├──┼────┤││││13│ 志成 ││││├──┼────┤││││14│阿純││││├──┼────┤││││15│益樹││││├──┼────┤││││16│阿燕││││├──┼────┤││││17│ 春敏 ││││├──┼────┤││││18│春敏││││├──┼────┤││││19│ 雅景 ││││├──┼────┤││││20│ 宗明 ││││├──┼────┤││││21│美淑││││├──┼────┤││││22│阿文││││├──┼────┤││││23│春芳││││├──┼────┤││││24│敬沂││││├──┼────┤││││25│秀美││││├──┼────┤││││26│阿惠││││├──┼────┴────┴───┴─────────────────┤│備註│被告蔡佩琳就B會之詐欺金額計算方式:│││B會互助會共有26會,告訴人林萬力參與5會且得標最後5會,則輪到告│││訴人林萬力得標時,前面21會都是死會,死會每期收3萬元,則告訴人│││林萬力最後5會每會都要收63萬元(3萬元×21會=63萬元),告訴人│││林萬力最後4期被倒會沒收到會款,故被告蔡佩琳詐得金額為252萬元│││(63萬元×4期=252萬元)。│└──┴───────────────────────────────┘附表三(D會互助會)┌──────────────────────────────────┐│被告蔡佩琳向告訴人林萬力、李瑞祥誆稱D會之運作期間為101/4/10-102/9/10││共18期,每會2萬元、底標1300元,內標制。102年2月間倒會時尚有活會7會,││分別為告訴人林萬力5會、告訴人李瑞祥2會。│├──┬────┬────┬───┬─────────────────┤│會數│會員姓名│會員身分│標序│得標情形說明│├──┼────┼────┼───┼─────────────────┤│1│昭治│即蔡佩琳│只能確│第1會會首收取全額得標金│├──┼────┼────┤知倒會├─────────────────┤│2│萬力│左揭5會│時尚活│102年2月遭倒會│├──┼────┤,均為林│會的7├─────────────────┤│3│仙鶴│萬力本人│會會員│102年2月遭倒會│├──┼────┤及家人,│分別為├─────────────────┤│4│育臣│林萬力參│林萬力│102年2月遭倒會│├──┼────┤標均固定│5會、├─────────────────┤│5│莉訪│承接最尾│李瑞祥│102年2月遭倒會│├──┼────┤標,以賺│2會。├─────────────────┤│6│香容│取利息。││102年2月遭倒會│├──┼────┼────┤├─────────────────┤│7│阿純│真實會員││有得標、有收取得標金(死會)│├──┼────┼────┤├─────────────────┤│8│瑞幸│真實會員││有得標、有收取得標金(死會)│├──┼────┼────┤├─────────────────┤│9│阿桂│李瑞祥夫││102年2月遭倒會│├──┼────┤妻│├─────────────────┤│10│瑞祥│││102年2月遭倒會│├──┼────┼────┤├─────────────────┤│11│益樹│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12│秀美│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13│阿惠│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14│ 惠芳 │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15│ 玉如 │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16│慧燕│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17│ 玉嵐 │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18│敬沂│真實會員││有得標、有收取得標金(死會)│├──┼────┴────┴───┴─────────────────┤│備註│被告蔡佩琳就D會之詐欺金額計算方式:│││D會互助會共有18會,林萬力參與5會、李瑞祥參與2會。被告蔡佩琳於│││偵查中同意簡化得標金之計算方式,願意以林萬力、李瑞祥均得標最尾│││會之方法計算得標金額:│││1.林萬力參與5會且得標最後5會,則輪到林萬力得標時,前面13會都是│││死會,死會每期收2萬元,則林萬力最後5會每會都要收26萬元(2萬│││元×13會=26萬元),林萬力5會都被倒會沒收到會款,故被告蔡佩│││琳詐得金額為130萬元(26萬元×5期=130萬元)。│││2.李瑞祥參與2會且得標最後2會,則輪到李瑞祥得標時,前面16會都是│││死會,死會每期收2萬元,則李瑞祥最後2會每會都要收32萬元(2萬│││元×16會=32萬元),李瑞祥2會都被倒會沒收到會款,故被告蔡佩│││琳詐得金額為64萬元(32萬元×2期=64萬元)。│││3.以上合計共194萬元。│└──┴───────────────────────────────┘附表四(E會互助會)┌──────────────────────────────────┐│被告蔡佩琳向林萬力誆稱E會之運作期間為101/4/15-102/4/15共13期,每會3││萬元、底標1500元,內標制。102年2月15日運作最後一會即倒會,林萬力尚有││活會2會遭倒會。│├──┬────┬────┬───┬─────────────────┤│會數│會員姓名│會員身分│標序│得標情形說明│├──┼────┼────┼───┼─────────────────┤│1│昭治│即蔡佩琳│只能確│第1會會首收取全額得標金│├──┼────┼────┤知倒會├─────────────────┤│2│萬力│左揭5會│時尚活│有得標、有收取得標金│├──┼────┤,均為林│會的2├─────────────────┤│3│仙鶴│萬力本人│會會員│有得標、有收取得標金│├──┼────┤及家人,│為林萬├─────────────────┤│4│育臣│林萬力參│力。│有得標、有收取得標金│├──┼────┤標均固定│├─────────────────┤│5│莉訪│承接最尾││102年3月遭倒會│├──┼────┤標,以賺│├─────────────────┤│6│香容│取利息。││102年3月遭倒會│├──┼────┼────┤├─────────────────┤│7│益樹│真實會員││有得標、有收取得標金(死會)│├──┼────┼────┤├─────────────────┤│8│瑞祥│真實會員││有得標、有收取得標金(死會)│├──┼────┼────┤├─────────────────┤│9│慧燕│真實會員││有得標、有收取得標金(死會)│├──┼────┼────┤├─────────────────┤│10│阿惠│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11│梅玉│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12│美淑│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13│秀美│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備註│被告蔡佩琳就E會之詐欺金額計算方式:│││E會互助會共有13會,林萬力參與5會且欲得標最後5會,則輪到林萬力│││得標時,前面8會都是死會,死會每期收3萬元,則林萬力最後5會每會│││都要收24萬元(3萬元×8會=24萬元),林萬力最後2期被倒會沒收│││到會款,故被告蔡佩琳詐得金額為48萬元(24萬元×2期=48萬元)。│└──┴───────────────────────────────┘附表五(F會互助會)┌──────────────────────────────────┐│被告蔡佩琳向告訴人李瑞祥、蔡慧燕誆稱F會之運作期間為101/5/15-102/3/15││共11期,每會3萬元、底標2000元,內標制。運作至102年1月15日後倒會,告││訴人李瑞祥、蔡慧燕2會活會遭倒會。│├──┬────┬────┬───┬─────────────────┤│會數│會員姓名│會員身分│標序│得標情形說明│├──┼────┼────┼───┼─────────────────┤│1│昭治│即蔡佩琳│只能確│第1會會首收取全額得標金│├──┼────┼────┤知倒會├─────────────────┤│2│萬力│人頭│時尚活│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會的2├─────────────────┤│3│仙鶴││會會員│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為李瑞├─────────────────┤│4│育臣││祥、蔡│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慧燕各├─────────────────┤│5│莉訪││1會。│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6│香容│││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7│益樹│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8│瑞祥│真實會員││102年2月15日遭倒會│├──┼────┼────┤├─────────────────┤│9│慧燕│真實會員││102年2月15日遭倒會│├──┼────┼────┤├─────────────────┤│10│阿惠│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11│梅玉│人頭││由被告蔡佩琳自行得標收取得標金。│├──┼────┴────┴───┴─────────────────┤│備註│被告蔡佩琳就F會之詐欺金額計算方式:│││F會互助會共有11會,李瑞祥參與1會、蔡慧燕參與1會。被告蔡佩琳於│││偵查中同意簡化得標金之計算方式,願意以李瑞祥、蔡慧燕均得標最尾│││會之方法計算得標金額:│││1.李瑞祥參與1會且得標最後1會,則輪到李瑞祥得標時,前面10會都是│││死會,死會每期收3萬元,則李瑞祥最後1會都要收30萬元(3萬元X10│││會=30萬元),李瑞祥1會被倒會沒收到會款,故被告蔡佩琳就李瑞祥│││這1會詐得金額為30萬元。│││2.蔡慧燕參與1會且得標最後1會,則輪到蔡慧燕得標時,前面10會都是│││死會,死會每期收3萬元,則蔡慧燕最後1會都要收30萬元(3萬元X10│││會=30萬元),蔡慧燕1會被倒會沒收到會款,故被告蔡佩琳就蔡慧燕│││這1會詐得金額為30萬元。│││3.以上合計共60萬元。│└──┴───────────────────────────────┘附表六(G會互助會)┌─────────────────────────────────┐│G會(會單7-1、7-2)││期間101/10/20-103/10/20共25期、25會、每會2萬、底標1500元、內標制││。運作4會後即停會,首會是被告收取會款、第2會是真實會員陳冠霖標走││、第3會是被告冒用紀益樹名義得標、第4會是被告以人頭得標。│├──┬────┬────┬─────┬─────┬────────┤│會數│會員姓名│會員身分│標序│應收得標金│得標情形說明│├──┼────┼────┼─────┼─────┼────────┤│1│蔡佩琳│會首│首標│實收36萬│首會向18活會各收│││││101/10/20││取2萬會款│├──┼────┼────┼─────┼─────┼────────┤│2│萬力│左揭7會│││未開標│├──┼────┤,均為林├─────┤├────────┤│3│仙鶴│萬力本人│││未開標│├──┼────┤及家人,├─────┤├────────┤│4│育臣│林萬力參│││未開標│├──┼────┤標均固定├─────┤├────────┤│5│萬力│承接最尾│││未開標│├──┼────┤標,以賺├─────┤├────────┤│6│仙鶴│取利息。│││未開標│├──┼────┤├─────┤├────────┤│7│莉訪││││未開標│├──┼────┤├─────┤├────────┤│8│香容││││未開標│├──┼────┼────┼─────┤├────────┤│9│瑞祥│李瑞祥本│││未開標│├──┼────┤人及其家├─────┤├────────┤│10│鴻志│人共3會│││未開標│├──┼────┤├─────┤├────────┤│11│阿桂││││未開標│├──┼────┼────┼─────┤├────────┤│12│秋香│真實會員│││未開標│├──┼────┼────┼─────┤├────────┤│13│茂炎│真實會員│││未開標│├──┼────┼────┼─────┤├────────┤│14│阿純│真實會員│││未開標│├──┼────┼────┼─────┼─────┼────────┤│15│益樹│真實會員│第4會│31萬4500元│蔡佩琳冒用紀益樹│││││102/1/20││名義以底標1500元│││││││得標第4會│├──┼────┼────┼─────┼─────┼────────┤│16│ 蔡阿玉 │真實會員│││未開標│├──┼────┼────┼─────┤├────────┤│17│ 蔡梅香 │真實會員│││未開標│├──┼────┼────┼─────┼─────┼────────┤│18│陳冠霖│真實會員│第2會││以底標1500元得標│││││101/11/20││第2會│├──┼────┼────┼─────┼─────┼────────┤│19│ 陳品蒨 │真實會員│││未開標│├──┼────┼────┼─────┤├────────┤│20│ 陳春芳 │人頭│││未開標│├──┼────┼────┼─────┼─────┼────────┤│21│ 陳美惠 │人頭│第3會│31萬4500元│蔡佩琳以底標1500│││││101/12/20││元得標第3會│├──┼────┼────┼─────┼─────┼────────┤│22│楊淑貞│人頭│││未開標│├──┼────┼────┼─────┤├────────┤│23│林金枝│人頭│││未開標│├──┼────┼────┼─────┤├────────┤│24│ 王志成 │人頭│││未開標│├──┼────┼────┼─────┤├────────┤│25│蔡梅善│人頭│││未開標││││││││├──┼────┴────┴─────┴─────┴────────┤│備註│被告蔡佩琳就F會之詐欺金額計算方式:│││1.首會由被告蔡佩琳向編號2至19之真實會員收取會款各2萬元,共│││18活會,合計36萬元。│││2.第3會由被告蔡佩琳以人頭即編號21以底標1500元得標,扣除已得│││標之編號18陳冠霖原本即應繳納之會款,被告蔡佩琳詐得31萬4500│││元。(00000-0000)×17活會=314500元。│││3.第4會由被告蔡佩琳冒用編號15真實會員紀益樹名義以底標1500元│││得標,計算方式與第3會相同,被告蔡佩琳詐得31萬4500元。│││4.以上合計共98萬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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