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4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4234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芳儀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張榮吉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俾便對債務人予以執行。嗣經本院查得債務人張榮吉業已退保;債務人陳芳儀現於第三人翔鷹企業有限公司任職中,因第三人登記地址為高雄市三民區,非屬本院轄區,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