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協同清算合夥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31號原告 張惠雲 被告 陳柏諭 被告 林琮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其對合夥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請求以4/10之退夥比例計算退夥金;又暫予結算合夥財產後,被告應給付原告41萬1797元之退夥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41萬17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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