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朱敬清 被告 翁茂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嘉義縣○○鄉○○段○○○○號、115地號土地上面積各為369平方公尺、5.56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並將前述土地返還,故原告因本件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前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00元計算,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3,300元【計算式:
面積374.5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200元=1198,5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