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 林志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9月19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
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7年9月19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月19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9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化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0四─ND─0000000││1│1000│││01││─一│││││├─┼───────────────┼──────────────┼────┼───┼────┼───┤│00│化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0四─ND─0000000││1│1000│││02││─三│││││├─┼───────────────┼──────────────┼────┼───┼────┼───┤│00│化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0四─NX─0000000││1│384│││03││─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