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保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1,9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保傑於民國108年0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14日起至民國111年0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0日止累計36,391元正未給付,其中35,058元為本金;933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保傑於民國107年10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0日止累計415,549元正未給付,其中401,467元為本金;13,28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保傑│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35058││8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黃保傑│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401467││8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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