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2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林國明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7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900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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