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74號原告 簡坤明
簡坤旭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簡秋燕 被告 鄭進興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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