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文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文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文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及3年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嗣於民國105年4月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①本院以
100年度基簡字第18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確定;②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4罪),上訴後,經本院合議庭以100年度簡上字第21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③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6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⑤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12
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案件,經⑥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共2罪)、3月(共2罪)確定。
上開所犯①②③④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所犯⑤⑥案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件受刑人於101年6月10日入監,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4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6年4月22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