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07號原告 吳旆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正原告對被代位人 郭嘉明 確有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請查明本件係代位債務人即被代位人郭嘉明分割自何人繼承之遺產及該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範圍為何?如有起訴狀附表所示遺產以外之遺產,應具狀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提出被代位人郭嘉明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遺產稅申報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提出該被繼承人各項遺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或稅籍證明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請提出前項被代位人郭嘉明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應繼分比例,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全體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應繼分比例,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四、按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如請求對公同共有之遺產為處分,其訴訟標的,對於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倘未列繼承人全體為當事人,自屬當事人不適格。次按債權人代位行使之權利,原為債務人之權利,債權人代位債務人提起之訴訟,不得將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否則應將其對於債務人部分之訴,予以駁回(最高法院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㈠參照)。本件原告係代位債務人郭嘉明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訟,不應將其所代位之債務人郭嘉明列為被告,宜具狀撤回對郭嘉明之起訴,改列被代位人,並依前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正確且適當之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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