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5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書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劉書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5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書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劉書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