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50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書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劉書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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