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502號

原告壞壞貝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佳穎

被告宗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宗奇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㈠項為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下稱系爭房屋)辦公室第B6室(下稱系爭辦公室)全部遷讓返還予原告,並給付新臺幣(下同)24,000元。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之系爭辦公室價值及請求之租金為斷,而依原告提出系爭房屋之111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161,000元,應得作為系爭辦公室現值參考(系爭房屋為23坪,系爭辦公室為2坪),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系爭辦公室部分核定為14,000元(161,000×2/23=14,000)加租金部分24,000元,共計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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