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1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金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貳萬肆仟貳佰零伍元部分依聲請狀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叁萬壹仟零貳拾壹元,及其中壹拾柒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部分依聲請狀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柒萬柒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其中貳拾伍萬捌仟捌佰玖拾元部分依聲請狀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