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六四○號再抗告人 陳正平 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賴崇慶 間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就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一七四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再抗告人執對相對人在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轄內財產,於新台幣(下同)一千六百五十八萬六千九百五十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之該院一○一年度司裁全字第二五○號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所有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一、二所示土地為假扣押強制執行查封後,相對人以超額查封為由,聲明異議,再抗告人亦聲明異議,表示不得撤銷該查封,經新竹地院司法事務官以裁定(處分)駁回再抗告人就附表一所示土地強制執行之聲請及再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再抗告人對之提出異議,該院法官以一○一年度執全聲字第三號裁定(下稱第三號裁定)駁回後,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指定查封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其中如附表二所示土地經司法事務官按公告現值核算之結果,價值合計為三千七百十四萬七千九百九十七元,已足供擔保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假扣押之上開金額,及執行費用十三萬二千六百九十六元。再抗告人聲請一併就附表一所示土地為假扣押執行,核屬「超額查封」,不應准許,再抗告人之異議亦無理由等詞,因而維持第三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
查本件再抗告人執以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即系爭假扣押裁定,於相對人提起抗告後,業經原法院以一○二年度抗字第一四號裁定廢棄,並駁回再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復經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以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六六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再抗告確定,而已失其執行力,有各該裁定可稽。是以原裁定認定再抗告人執系爭假扣押裁定,聲請對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為假扣押強制執行,不應准許,及對於新竹地院法院法官駁回其聲明異議之抗告,亦非有據等情,理由雖有不同,但於結果初無二致,亦仍應予維持。再抗告意旨,猶執是否超額查封應考量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得以整體開發始具價值云云等前詞,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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