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6,2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