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2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一郎選任辯護人李志聖律師上開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17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福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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