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9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惠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636號、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惠音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