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5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程(原名:林金泉)選任辯護人林世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379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㈠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㈢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㈣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㈤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㈥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㈦法院認為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又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情形,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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