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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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1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
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7月23日下午2時23
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
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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