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瑞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瑞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瑞芳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其中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其中附表編號24至2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上開各罪之宣告刑分別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9月1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2次)│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9月8日│①105年6月23日│105年9月22日││││②105年7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案號│年度偵緝字第6號│年度偵字第30153、106偵│年度偵字第30153、106偵││││緝字第283、284、285號│緝字第283、284、285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6年度簡字第806號│106年度訴字第735號│106年度訴字第7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5日│106年5月15日│106年5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40號│106年度訴字第735號│106年度訴字第735號││決├────┼───────────┼───────────┼───────────┤││確定日期│106年6月30日│106年8月7日│106年8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22: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26日│105年2月15日│105年2月27日至│││││105年3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786號│年度偵緝字第829號│年度偵緝字第82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6年度簡字第3449號│106年度訴字第1345號│106年度訴字第13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19日│106年7月13日│106年7月13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6年度簡字第3449號│106年度訴字第1345號│106年度訴字第1345號││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18日│106年8月7日│106年8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22: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編號│7│8│9│├──────┼───────────┼───────────┼───────────┤│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3次)│├──────┼───────────┼───────────┼───────────┤│犯罪日期│105年9月20日│105年6月17日│①105年7月14日│││││②105年9月24日│││││③105年11月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5572號│年度偵字第636號│年度偵字第63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6年度簡字第709號│106年度易字第1987號│106年度易字第198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17日│106年8月16日│106年8月1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6年度簡字第709號│106年度易字第1987號│106年度易字第1987號││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21日│106年9月11日│106年9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22: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2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21日│106年3月27日│105年2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895號│年度毒偵字第1613號│年度偵字第30153、106偵│││││緝字第283、284、28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判決字號│106年度易字第2894號│106年度簡字第100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7日│106年9月30日│106年10月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判決字號│106年度易字第2894號│106年度簡字第100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30日│106年10月30日│106年10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22: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侵占│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3次)│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上旬某日│①104年12月初至同年月│105年9月30日││││21日│││││②104年12月初至同年月│││││24日│││││③104年12月初至同年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緝字第171、172號│年度偵緝字第171、172號│年度偵字第2858、3433、│││││7058、12089、9241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6年度審訴字第37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377號│106年度易字第1114號、││││││107年度訴字第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7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6年度審訴字第37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377號│106年度易字第1114號、││││││107年度訴字第92號││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23日│107年1月23日│107年4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22: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9日│105年10月18日│106年3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858、3433、│年度偵字第2858、3433、│年度偵字第9357、106年│││7058、12089、9241號│7058、12089、9241號│度毒偵字第1573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6年度易字第1114號、│106年度易字第1114號、│106年度訴字第1803號││││107年度訴字第92號│107年度訴字第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107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6年度易字第1114號、│106年度易字第1114號、│106年度訴字第1803號││││107年度訴字第92號│107年度訴字第92號│││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5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22: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29日│①105年4月14日│105年3月12日至││││②105年5月6日│105年3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9357、106年│年度偵字第17597、18875│年度偵字第17597、18875│││度毒偵字第1573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6年度訴字第1803號│106年度訴字第2311號│106年度訴字第23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6月8日│107年6月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6年度訴字第1803號│106年度訴字第2311號│106年度訴字第2311號││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21日│107年7月9日│107年7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22: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編號│22│23│2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5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7日│105年10月20日│105年10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7597、18875│年度偵字第5533號│年度偵字第5533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6年度訴字第2311號│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8日│108年7月17日│108年7月1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6年度訴字第2311號│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9日│108年8月5日│108年8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22:經本院107年│無│編號24-25: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596號裁定定應││度訴字第13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25│(無)│(無)│├──────┼───────────┤│││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3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553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1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8年度訴字第1321號││││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24-25:經本院108年│無│││度訴字第13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