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8號原告 蔡詠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玟霖 、 徐椲傑 、 呂依雲 、 黎振成 、甲○○( 陳浩明 之繼承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