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14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賢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幫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丙○○依其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任意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於人,足供他人作為不法恐嚇他人危害安全之用,竟以前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恐嚇危害安全犯意,於民國106年7、8月間不詳時間,在位於臺中市東區不詳地點,向國際通訊門號手機盤商申辦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下稱本案門號),申請後隨即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即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使用丙○○上開手機門號,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接續傳送如附表一所示簡訊內容至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之甲○○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詳細地址、行動電話門號均詳卷)。
二、案經甲○○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管轄部分: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所謂犯罪地,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住所、被告交付門號之犯罪行為地、告訴人甲○○收受附表一所示簡訊之犯罪結果地均不在本院轄區內,惟公訴人起訴之本案犯罪事實包括「被告提供本案門號予不詳之人,供不詳之人傳送如附表二所示簡訊至位於屏東縣里港鄉之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詳細地址、行動電話門號均詳卷)」,則附表二部分犯罪結果地為屏東縣里港鄉,是本院就本案犯罪自有土地管轄權。至附表二所示犯罪事實,經本院審理後認應不另為無罪諭知(理由詳下述),依管轄恆定原則,仍無礙本院就本案具有管轄權之認定,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本件下列所引被告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無意見,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聲明異議,就此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㈡其餘本件所憑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各項非供述證據,查無違
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
231頁、第234頁),核與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人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有附表一所示證據在卷可憑,足證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審酌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簡訊其中「看妳用按摩棒摩擦著
自己的陰蒂插著小穴陶醉高潮的樣子真的好可憐我這邊有幾支不錯的雞巴給妳用好嗎」、「聽說他現在是個寡婦常常利用遊戲認識一些男人來達到他的性需求」、「爸爸姦女兒哥哥姦妹妹世紀大亂倫哦值得宣傳」等前後語意、主客觀全盤情形,該不詳之人係向告訴人甲○○為加害名譽法益之意思表示行為,致告訴人甲○○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綜合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簡訊以觀,確為恐嚇危害安全無訛。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5條已於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
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0
5條幫助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實施恐嚇危害安全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
號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幫助對告訴人甲○○恐嚇危害安全,使犯罪者易於掩飾其真實身分,增加檢警追緝犯罪難度,造成告訴人甲○○遭受精神上不安及恐懼,且其犯後並未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或賠償分毫,告訴人甲○○表示希望法院從重量刑(本院卷第67頁至第68頁、第
201頁),所為實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其為幫助犯,不法及罪責內涵較低,且其自陳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目前從事開怪手工作、每日收入約2,200元、家境狀況勉持、未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自陳提供本案行動電話門號之對價為5,000元等語(本院卷第233頁),該5,000元自屬被告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依其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
預見任意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於人,足供他人作為不法恐嚇他人危害安全之用,竟以前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恐嚇危害安全犯意,於106年7、8月間不詳時間,在位於臺中市東區不詳地點,向國際通訊門號手機盤商申辦本案門號,申請後隨即以5,000元之代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即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使用丙○○上開手機門號,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二所示簡訊內容至位於屏東縣里港鄉之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詳細地址、行動電話門號均詳卷),被告丙○○提供上開門號之行為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0
5條幫助恐嚇危害安全罪。然查,被告雖坦承此部分幫助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且此部分行為有如附表二所示證人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及如附表二所示證據可憑,堪信被告確有此部分行為,惟觀諸附表二編號1簡訊內容,所謂「知道我怎麼找到妳的嗎、妳常回娘家我常看到妳」,充其量係該不詳之人藉由不詳方式知悉告訴人乙○○之身分、手機號碼後,進而將此事告知告訴人乙○○,該則簡訊整體內容縱然使人感到騷擾、不快,亦非向告訴人乙○○為明確、具體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法益之意思表示行為,無法將該則簡訊內容評價為惡害通知。綜上所述,本案被告雖有如公訴意旨所指提供本案門號供不詳之人傳送如附表二所示簡訊予告訴人乙○○之行為,然縱係如此,其行為仍與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05條幫助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屬法律上不罰之行為,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本院認為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公訴意旨又以: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另以 張鈺若
中國籍)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傳送「賤人愛人插愛人幹的母狗妳叫人在找我嗎妳死定了我會讓妳無安寧之日隨時傳幾支大雞巴伺候你不信妳等著看看我查到妳上班的地方我會隨時叫人去看妳的從小到現在應該有嚐過上百支雞巴了吧再找幾支大雞巴姦妳妳應應會很高潮的」、「別忘了鎮中路250巷姐妹被同一支雞巴開苞的好事喔來宣傳一下」等簡訊至乙○○、甲○○所使用之手機。惟查,上開0000000000號門號既非被告所申辦,自難認被告有此部分幫助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本院認為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莊鎮遠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家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傳送時間│傳送門號│簡訊內容│證據及其出處│├──┼───┼───────┼───────┼─────────┼─────────┤│1│甲○○│107年6月1日│0000000000│看妳用按摩棒摩擦著│①證人甲○○於警詢││││7時48分許││自己的陰蒂插著小穴│、偵查之證述(警││││││陶醉高潮的樣子真的│卷第6頁至第7頁││││││好可憐我這邊有幾支│,偵卷第8頁,本││││││不錯的雞巴給妳用好│院卷第55頁至第64││││││嗎超大又持久比妳去│頁)││││││給人幹的還好用晚上│②通聯調閱查詢單1││││││有需要打給我一起去│份(警卷第20頁)││││││享受幾支大雞巴同時│③告訴人甲○○手機││││││插入妳的小穴的高潮│螢幕簡訊截圖1份││││││好想插妳的小穴看你│(警卷第23頁)││││││爽的樣子││├──┼───┼───────┼───────┼─────────┼─────────┤│2│甲○○│107年6月1日│0000000000│知道我怎麼找到你的│①證人甲○○於警詢││││18時9分許││嗎是從妳那賤人母狗│、偵查之證述(警││││││姊姊遊戲群組知道你│卷第6頁至第7頁││││││的電話的聽說他現在│,偵卷第8頁,本││││││是個寡婦常常利用遊│院卷第55頁至第64││││││戲認識一些男人來達│頁)││││││到他的性需求臺南臺│②通聯調閱查詢單1││││││中高雄都有他的性伴│份(警卷第20頁)││││││侶這是群組裡面有人│③告訴人甲○○手機││││││在說的你常回娘家我│螢幕簡訊截圖1份││││││常看到妳所以才會很│(警卷第24頁)││││││想你我終於知道我最│││││││愛的還是你││├──┼───┼───────┼───────┼─────────┼─────────┤│3│甲○○│107年不詳日期│0000000000│爸爸姦女兒哥哥姦妹│①證人甲○○於警詢││││14時30分許││妹世紀大亂倫哦值得│、偵查之證述(警││││││宣傳│卷第6頁至第7頁│││││││,偵卷第8頁,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②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警卷第20頁)│││││││③告訴人甲○○手機│││││││螢幕簡訊截圖1份│││││││(警卷第27頁)│└──┴───┴───────┴───────┴─────────┴─────────┘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傳送時間│傳送門號│簡訊內容│證據及其出處│├──┼───┼───────┼───────┼─────────┼─────────┤│1│乙○○│107年6月1日│0000000000│知道我怎麼找到妳的│①證人乙○○於警詢││││18時9分許││嗎是從妳那賤人母狗│、偵查之證述(警││││││的姐姐遊戲群組知道│卷第4頁至第5頁││││││妳的電話的聽說她現│,偵卷第7頁,本││││││在是個寡婦常常利用│院卷第45頁至第54││││││遊戲認識一些男人來│頁)││││││達到她的性需求臺南│②通聯調閱查詢單1││││││臺中高雄都有她的性│份(警卷第20頁)││││││伴侶這是群組裡面有│③告訴人乙○○手機││││││人在說的妳常回娘家│螢幕簡訊截圖1份││││││我常看到妳所以才會│(警卷第24頁)││││││很想妳我終於知道我│││││││最愛的還是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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