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2號原告客來爾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裘鎮宇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 律師
蔡瑞芳 律師被告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莊暢 被告 柯盈昱
李易鴻 蕭詠馨 黃瑋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
徐棠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