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力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穩豐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曉雁